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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2020-12-22 16:33:36 浏览次数:22755

桂林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监督检查

1、对城市客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1号,2016年修订)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1、对城市客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检查;

2、对交通运输系统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施工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对城市客运、公路养护的安全监督检查;

4对公路路产路权的安全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系统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相关人员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对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施工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对城市客运、公路养护的安全监督检查。

 

 

 

4、对公路路产路权的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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