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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私家车“变身”教练车 非法教学不可取
2024-06-06 10:50:16 浏览次数:411

【案情介绍】

5月21日上午7时,执法人员在桂林市桂磨路考试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牌号为桂C62L**车辆正在此路段从事科目三培训。该车由一名学员驾驶正在进行科目三培训,当事教学人员李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正在教学,副驾驶位安装有辅助教学设备。车上学员在交通技校报名,并交付学车费用2500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使用性质为营转非,当事教学人员未取得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对疑似车辆进行核查时,发现该车车内设备与一般车辆存在明显的不同。随后执法人员立即通过查询该车相关证件,经过仔细对比,真相终于浮出水面,系私家车冒充教练车!

私家车为何要伪装成教练车?涉案教练员说道,近期学员数量较多,教练车紧张,所以用私家车当教练车使用。该车因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队对涉案教练员给予了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驾校负责人加强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立案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式样见附件1);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

(九)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十)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一)营业执照;

(十二)学时收费标准。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备案材料提交之日起倒计。

 

【处罚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三)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案件评析】

使用非教练车从事教学属于违法行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车辆驾驶培训是一项标准要求较高的技能培训活动,在考前练习中,教练员和学员千万不能走捷径,随便找“黑教练车”进行培训,“黑教练车”没有安全防范装置,发生突发情况无法及时应对,一旦出现危险,很容易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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