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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运输公司被处罚案
2024-06-06 11:01:49 浏览次数:445

【案情介绍】

5月27日,执法人员在秀峰区滨江路某停车场,对车牌号为桂GA36**依法检查。该车为来宾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聘用徐某为驾驶员,将车“租赁”给广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拉载35名乘客从来宾市到桂林市旅游2日,费用合计为3800元。

但经执法人员的深入调查,驾驶员所提供的《旅游汽车租赁合同》内显示甲方(来宾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为乙方(广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含租车费、过路过桥费、司机劳务及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并非只提供车辆,实际实施的是包车行为,而不是租赁行为。据驾驶员表示该车已在待报废阶段,且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来宾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也不能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营运证等有效证明,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调查与处理】

来宾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该公司所构成的违法行为,被桂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予以行政处罚。

 

【立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出行季,选择包车旅游的需求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出行安全风险也不能忽视。在享受愉快旅途的同时,提醒大家一定要紧绷交通安全这根“弦”。

 

【温馨提醒

广大有包车旅游需求的单位、企业、团体及个人:要认准当地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要与包车客运企业签订有效的包车合同;要认真核查车辆及司机的相关资质,确保包车出行安全。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希望广大市民出门在外选择乘坐正规、合法的客运车辆,不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如遇交通运输问题,可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或通过12328微信小程序进行反馈或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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