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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须知
投诉受理范围 

   1、在桂林市辖区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2、在桂林市辖区内涉嫌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水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3、在桂林市辖区内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等港口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4、在桂林市辖区内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公路路政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网上投诉须知:

    (一)投诉人须如实填写姓名、电子邮件、电话及相关信息。(投诉内容中打*号的栏目为必填栏目)若不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或无具体内容的投诉,问题将不予受理。(执法机构将对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二)投诉具体内容应简明扼要,写明所投诉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当事人(包括被投诉方)、投诉要求,并尽可能附相关证据说明。

    (三)上传的附件要求为zip、rar压缩文件格式,大小应控制在5M以内。

    (四)对于您所投诉举报的事项,出于调查的需要,我们可能会通过其它方式与您进行沟通、了解,请给予支持。

    (五)投诉人的投诉内容要真实,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或进行不正当的、恶意投诉活动。

           (六)投诉人的投诉经核实后将依相关程序处理,处理意见和结果将通过电话告知等方式回复。

    (七)投诉人请文明用语,不要采用侮骂及人身攻击的文字和语言。



其他投诉途径:
         1、电话投诉:

     (1)投诉电话:0773—5806089;

     (2)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或15:00—18:00(夏时制),为人工受理;其他时间段由电话自动录制投诉人来电内容,执法人员将及时根据录音处理。

    2、书面信件投诉:

      来信请邮寄至:桂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桂林市环城西一路214号),邮编:541001。

         3、当面投诉:由桂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负责受理。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或15:00—18:00(夏时制)。

服务承诺:
我们将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相应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者信息:
被投诉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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