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须知
受理范围: 一、出租汽车不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使的; 二、出租汽车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或者途中甩客的 三、出租汽车异地经营客运的; 四、出租汽车空车待租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 出租汽车投诉须知: (一)投诉人须如实填写姓名、电子邮箱号、电话及相关信息。(投诉内容中打*号的栏目为必填栏目)若不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或无具体内容的投诉,问题将不予受理。(执法机构将对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二)投诉具体内容应简明扼要,写明所投诉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当事人(包括被投诉方)、投诉要求,并尽可能附相关证据说明。 (三)上传的附件要求为zip、rar压缩文件格式,大小应控制在5M以内。 (四)对于您所投诉举报的事项,出于调查的需要,我们可能会通过其它方式与您进行沟通、了解,请给予支持。 (五)投诉人的投诉内容要真实,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或进行不正当的、恶意投诉活动。 (六)投诉人的投诉经核实后将依相关程序处理,处理意见和结果将通过电话告知等方式回复。 (七)投诉人请文明用语,不要采用侮骂及人身攻击的文字和语言。 其他投诉途径: 1、电话投诉: (1)投诉电话:0773—5806089; (2)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或15:00—18:00(夏时制),为人工受理;其他时间段由电话自动录制投诉人来电内容,执法人员将及时根据录音作出处理。 2、书面信件投诉: 来信请邮寄至:桂林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桂林市环城西一路214号),邮编:541001。 3、当面投诉:由桂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负责受理。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或15:00—18:00(夏时制)。
服务承诺:
我们将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相应的投诉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