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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政强制依据、条件、程序
2021-08-10 17:04:20 浏览次数:15220

行政强制依据、条件、程序

序号

行政强制依据

行政强制条件

行政强制程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一)出发点必须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二)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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