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1月10日上午9点,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七星区七里店路段时,发现车牌号为川A727**的大型客车在一购物点外停车场停靠,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车于11月6日从四川成都搭载44名乘客到桂林游玩,由川航旅行社负责组团安排该趟次行程,每名乘客交纳团费999元,行程结束后由某旅行社与当事驾驶员柯某结算运费。该车所有人为某经济企业发展管理中心,当事驾驶员为柯某,本次运输经营行为由柯某实施,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也无法提供其他有关证明。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章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当事驾驶员柯某从四川某地搭载44名游客到桂林游玩,系私自揽客获取非法利润,该车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隶属某经济企业发展管理中心,该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也就是说,这辆车是俗称的“黑大巴”,涉嫌非法营运。目前,该车辆已被交通执法部门依法暂扣,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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