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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动态】网约车巡游揽客?不允许!
2024-04-08 17:23:13 浏览次数:286

近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就发现,一些依法取得网约车营运手续的车辆,未通过公司平台派单线下私自揽客,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现金交付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费用。

3月8日,执法三大队在七星区磨盘山码头开展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桂C28T**车辆在此停靠下客。经查,该车驾驶员李某与其驾驶车辆均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现场检查时车上搭载的4名乘客都无法出示网络预约订单信息。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驾驶员李某承认了车上4名乘客是其线下通过电话预约方式招揽,先将乘客从叠彩区站前路欧暇地中海酒店送到磨盘山码头,随后再到阳朔接该4名乘客,约定本趟次运输运费为400元。针对此次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

为此,再次提醒广大网约车司机,要引以为戒,模范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只能根据网约车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接单后联系乘客,不能像巡游出租车那样线下巡游揽客。同时,乘客在选择乘坐网约车时,一定要通过正规网约车平台下单,既能避免坐到高价车,还能保障在乘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能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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